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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头镇各级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字体: 】【日期:2008-6-11 13:04:38  点击:】  【关 闭
关于印发《港头镇各级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港政发[2003]1号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港头镇各级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



港头镇各级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港头镇各级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镇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一责任人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镇长操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副镇长对其分管工作(行业)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规划,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基层各级组织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督促、检查本辖区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
6、发生安全事故,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助,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二)副镇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4、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本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4、督促、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抓好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二、村、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安全生产职责
各村、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本单位(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人员学习。
2、切实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严格执行镇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4、定期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危险等级制订紧急预案,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备案。
5、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安全生产 贯彻实施。
6、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约上要有具体的安全内容,要求或防范措施。
7、向镇政府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关于转发《新沂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新沂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强化责任,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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