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港政发[2004]11号
各村委会,镇直镇办各单位,镇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证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要求,镇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镇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时制定奖惩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全镇各村、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与镇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同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村交纳的金额为400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交纳的金额为300元,各企业交纳的金额为500元。 二、奖惩办法 1、全部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村、单位和企业,将其抵押金全部返还。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村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是“200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第一至第五条的其中一条未实现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并另外处罚金。对发生各类事故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凡是“200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第六至第十条中有一条未实现的单位,扣除上交风险抵押金的30%。每增加一条未完成的,扣除风险抵押金将增加10%。 4、凡发生以上各类事故应立即上报,凡隐报、瞒报的经查实加重处罚。 三、考核及奖励对象 1、考核对象:各村、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企业的法人代表。 2、奖励对象:返还的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奖金,以上人员可得其中的50%,剩余部分作为安全生产协管员和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四、考核单位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考核、兑现奖罚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港头镇人民政府 二 00四年三月四日 |